收到购房款近30万元,拖了12年未交房,还偷偷一房两卖?看长春这家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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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房屋交易需坚守诚信履约原则,房企逾期交房、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判令开发商全额退还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司法力度护航购房者合法权益,规范房产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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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钟某与长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双方明确约定,钟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98150元,2013年12月31日前交付毛坯房屋。钟某依约全额支付了购房款,房地产开发公司收款后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据,确认全款到账。交房期限届满后,钟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咨询交房事宜,工作人员均以房号未排到为由,让其耐心等待通知。十余年间,钟某始终未收到交房通知。

2025年,钟某前往案涉房屋处咨询办理房产证相关事宜时,意外发现房屋张贴了法院查封公告。经查实,案涉房屋已登记至案外人刘某名下,且因他人债务纠纷被法院依法查封。钟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购房协议,判令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全部购房款298150元,并支付12年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主动放弃自身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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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钟某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钟某已全额履行付款义务,但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房,且擅自将房屋产权登记至案外人名下,导致房屋被司法查封。该行为直接致使钟某无法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更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的核心目的已无法实现,房地产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钟某购房款2981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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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房屋作为普通群众的重大财产,关乎家庭切身利益。开发商长期占用购房者资金、恶意违约的行为,不仅侵害购房者财产权益,更扰乱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全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既充分弥补了购房者多年的经济损失,也对房地产企业的违约、失信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彰显了司法维护交易公平、捍卫诚信原则的鲜明立场。

同时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过程中务必留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遭遇开发商逾期交房、一房二卖、拖延办证等违约行为时,应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权,依法主张解除合同、退款付息,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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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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