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消防救援局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玉林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整改消防安全隐患、逾期拒缴罚款的行为,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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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至9月,玉林市玉州区消防救援局在举报投诉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小区存在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3号楼楼顶安全出口未设防火门等消防安全隐患,并多次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同年11月26日整改期限届满复查时发现,隐患均未整改。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规定。
2025年12月29日,玉林市玉州区消防救援局拟对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23000元罚款。该公司随后提出听证,听证人员经过评议,认为原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处罚决定。
2026年1月20日,玉林市玉州区消防救援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依法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履行义务。2026年9月1日,玉林市玉州区消防救援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23000元整,加处罚款23000元整,共需执行46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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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均有明确规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开展维护管理,落实防火巡查,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因履职不到位引发火灾造成损失的,还将承担相应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来源:石家庄消防,综合河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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