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
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皖政〔2026〕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片的,按周边区片最高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依法规范做好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重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实施期间如发生行政区划调整的,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区片范围的最高标准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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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 | 贾茹
二审 | 张蓉
三审 | 李菡
主办 | 宣城市新闻传媒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