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时救助新规:急难群众可先救助,免核对家庭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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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为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制度的时效性和可及性,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对象范围和条件、资金发放管理等内容。

一、明确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全面推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制度特点,全面推行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强化对城乡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帮扶。对确认因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者个人,实施“小额快救”,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应按规定留存备查。实施救助的相关信息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二)强化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托底作用。对因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公示后给予临时救助。申请时未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可先给予“小额快救”,根据需要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后续临时救助或按规定转介。

(三)强化各项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对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者经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对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二、严格资金发放管理

(一)合理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具体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根据维持救助对象在临时遇困期间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实施“小额快救”的,每人每次救助金额上限不超过当地1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每人每次救助金额上限不超过当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坚持“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二)规范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小额快救”可采取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发放现金或者实物的,由受领人书面签收,按照要求建立台账。对因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实施临时救助的,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具体方案由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临时救助确认决定时同步明确。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对象跟踪回访制度,综合运用入户走访、电话询问、信息比对等多种方式,抽查核查临时救助资金到账、资金(实物)去向、困难缓解等情况。

(三)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辖区人口、救助需求等因素合理设定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及时拨付到乡镇(街道)规定账户,并根据实际支出情况适时补充。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重点用于“小额快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将临时救助审批情况、备用金使用情况报送至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要求,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将备用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面规范办理程序

(一)优化简化审核确认流程。各地要结合实际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精简申请人提供的办事材料,凡是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对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施“小额快救”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并实施救助,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除“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情况复杂需采取“一事一议”会商或者需多部门审核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或者已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在纳入或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可不再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二)健全临时救助“一事一议”机制。对困难情形复杂或者救助金额已达到上限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集体会商研究确定相关救助事项。临时救助“一事一议”事项一般由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召集会商会议确定。各州(市)民政部门要制定“一事一议”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一事一议”适用情形、启动程序、启动层级、参与部门、流程规范、档案留存等。县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明确临时救助“一事一议”会商具体事项清单。

(三)加强临时救助转介服务。依托云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深化拓展高效办成社会救助“一件事”事项联办、信息共享。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对经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转介公益慈善组织接续帮扶。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或者转介至相关职能部门。对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转介救助管理机构给予照料服务、急病救治、身份查询、协助返回、寻亲安置等救助。积极培育、发展救助服务社会组织,鼓励各地在村(社区)成立相关社区社会组织,就近就便为有困难的群众提供救助帮扶。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要素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将临时救助制度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要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保障。要不断健全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和资金调度,健全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防止挤占、挪用、截留资金或者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依法追究责任。推动建立健全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制度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积极主动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容错免责,激励担当作为。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等对临时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参与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加强示范引领,及时总结推广临时救助工作中精准、高效、便民的经验做法。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多层次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经办人员政策宣传执行、信息平台应用等能力,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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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黄晓婷

来源丨云南省民政厅网站

一审丨黄晓婷

二审丨李仕霖

三审丨寸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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