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律师提醒:新规施行,超龄劳动者不再“风险自担”

云之风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司法局、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长宁律师介绍,自2026年7月1日开始,《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施行,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重返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保驾护航,让“退而不休”“老有所保”真正落地。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银发打工人”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补充。以前,超龄劳动者不能参加工伤保险,遭遇工伤后,维权成了难题。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宁宁表示,如今,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的,适用工伤保障规定,在此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直接申请工伤认定,领取工伤待遇。

典型案例

入职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岗位时,杨某(化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劳务报酬每月2800元,杨某自述未缴纳过养老保险。

没想到,一天,杨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原因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为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工伤科要求其先确认劳动关系,杨某遂起诉请求确认2024年2月15日至2026年3月1日期间与某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后来,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缴纳过养老保险,其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不能归责于某甲公司,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但依据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杨某受某甲公司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双方构成“超龄用工关系”,某甲公司应与其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并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律师表示,此前,不少超龄劳动者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构成劳动关系”被挡在工伤认定门外。而新规施行后,因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法院依据现行有效规定对双方用工关系定性,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事故发生在新规施行前”或“申请已过时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对用人单位而言,无论是在新规施行之前还是之后招用超龄劳动者的,均必须履行两项合规义务:一是与其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二是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尤其对于已经在职的超龄劳动者,其合规整改义务应尽快完成。

对超龄劳动者而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同样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不再是认定工伤的障碍,受伤后可以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应由其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

律师提醒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以“劳务协议”“共同用工”“业务外包”等名义规避责任,并不能免除法定义务,及时为超龄员工参保、规范用工管理,既是守法经营的要求,也是控制用工风险最经济的方式。

法律链接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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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记者:闫 漫

编辑:竺嘉茹

责编: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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