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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昌县一男子酒后失控滋事,在加油站内企图点燃加油设备,所幸被现场工作人员及时制止,未造成安全事故。目前,该男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调查,2026年10月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曹某饮酒后计划打车前往达州市会见朋友。随后,曹某在平昌县某加油站等候车辆过程中,因饮酒过量,意识模糊、情绪失控,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激烈冲突。
冲突过程中,曹某做出极端危险行为,当场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试图点燃加油站内的加油机器。该行为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加油站工作人员当即果断制止了曹某的危险行为,及时规避了重大安全风险,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接警后,平昌县公安局同州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曹某控制归案。经审查,曹某对自己酒后滋事、企图点燃加油站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民警提示
加油站属于易燃易爆高危场所,严禁一切明火、危险滋事行为。在加油站点火、纵火、滋事等行为,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均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饮酒并非违法犯罪的免责理由,广大市民要自觉约束自身行为,酒后保持理性,严守法律法规,杜绝各类危险滋事行为,共同维护公共安全秩序。

来源:平昌公安
编辑:周 慧
校对:杨依雯
责编:秦春燕
审核:袁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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