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认定北京某科技公司以维修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须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2023年5月,王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维修工。2025年7月,因家中保姆突然离职、母亲重度失能需专人24小时照护,王某向带班主管李某请假,表示自己暂时无法到岗。李某回复“那就先歇假吧,回来补假条。”此后,王某一直未能返岗。
该科技公司在一周内先后三次向王某发送限期返岗通知,要求其回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王某表示知情,同时说明母亲瘫痪在床需要照护,自己仍无法离开,且已在持续寻找能够照顾母亲的新保姆。
2025年7月底,王某与李某约定到公司楼下沟通,但李某并未出现。王某因母亲无人照料,先行离开。同年8月1日,该科技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不久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由对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请求。而后,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案中,王某因母亲重度失能、急需照护而离岗,事出有因,且已履行请假手续,不具备无故旷工的主观恶意,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孝道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亦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内涵,劳动者在母亲重度失能的紧急情况下离岗履行赡养义务,不应轻易被认定为“无故旷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须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