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
公 告
孙*超等388名违法行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孙*超等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三十、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公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船营大队依法提出陈述或申辩,或对大额罚款、吊销驾驶证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