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签了这个贷款合同,就意味着要多支付2.1万元,我怀疑自己被坑了。”近日,市民潘先生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反映,他与柳南区石烂路一家名为柳州市浚之杰二手车批发的车行(以下简称“车行”)协商购买一辆售价7.6万元的二手汽车,并支付了1万元定金。但后续他在贷款短信中发现车辆的评估费用为9.7万元,首付款也由原定的3万元变成了4.8万元,为此他与车行产生了矛盾。
贷款短信显示
车价高于协商价2.1万元
潘先生介绍,今年9月初,他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与该车行取得联系,抵达门店后,他看中了一辆本田牌二手汽车。“按照原计划,我和车行一名姓夏的销售人员协商车价为7.6万元,我在支付1万元定金之后,打算再支付2万元首付款,剩余的4.6万元以贷款的方式支付。”潘先生说,双方先是签订了一份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内文约定中介费4000元,夏先生在合同上签了字,不过合同没有盖该车行的公章。
此后该车行为潘先生办理贷款事宜,9月中旬,潘先生收到了一条来自“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短信称,他已成功办理了车贷申请,其中首付金额为4.8万元,贷款金额为4.9万元,贷款期限36期,月供为1703.4元。同天,该车行发来了一份甲方为“南宁鼎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汽车(二手车)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第二条内容约定,潘先生确认本次申请的车辆购车价为9.7万元;第五条内容约定,潘先生向上述金融机构实际申请贷款总额4.9万元。
对此,潘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他认为按汽车(二手车)咨询服务合同来看,车价为9.7万元,高于原协商的7.6万元;其次该合同里接收贷款的人姓周,并非潘先生本人。除此之外,潘先生发现第一份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并未加盖公章,仅签了销售人员的名字。“如果我签了汽车(二手车)咨询服务合同,是不是意味着前者合同作废,我需要多花2.1万元购买车辆?”于是他向车行的夏先生提出退款,他认为合同是虚假的,但遭到对方拒绝。
车行称按照7.6万元售卖车辆
近日,记者陪同潘先生来到该车行进行沟通。夏先生以及另外一名负责金融贷款事宜的何先生对此事作出回应。夏先生表示,双方协商的车价确为7.6万元,短信中以及第二份合同中表述的总价9.7万元,是银行对车辆的评估价,跟潘先生并无关系。“按照贷款的行业内规则,应当由车行向金融机构申请后,金融机构再向银行申请,此后待车行通过金融机构将车辆的相关证书交至银行办理抵押后,银行才能正常批准贷款。”夏先生表示,与潘先生有关的内容,仅为该金融机构在合同中表明的“实际申请贷款总额4.9万元”。
“金融机构批了4.9万元的贷款额度,对于潘先生的贷款目标额来说,只需要在首付款里减掉3000元即可。”何先生介绍,双方在沟通方面出现了问题,潘先生与夏先生都比较激动,造成了误会,其承诺车行仍按照7.6万元价格售卖车辆。但潘先生将此事与家人商议后,决定进行退款处理,同时他也向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了投诉。9月28日,潘先生告诉记者,在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下,双方达成退款协议,车行在扣除4000元后,将6000元定金退还给了他。
律师:两份合同相互独立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歆表示,案涉《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虽仅有销售人员签字、未加盖车行公章,但销售人员系车行门店工作人员,在门店内洽谈车辆买卖、收取定金、签署合同,属于职务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车行及潘先生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车行不能以合同未加盖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双方约定车辆成交价7.6万元、定金条款合法有效。
两份合同法律性质完全独立,签署第二份《汽车(二手车)咨询服务合同》不会导致第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作废。第一份合同是车辆买卖主合同,约定双方二手车交易权利义务;第二份合同为贷款咨询代办服务合同,合同主体、法律关系均与车辆买卖合同不同,其本身并非二手车交易合同。
来源/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审核/谭彦斌 编辑/王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