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不观察酿事故……

城市速递
 来自北京市

乌海市海勃湾区,一辆汽车在左转弯时,与在人行道步行的群众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步行群众受伤及车辆受损。

【事故定责】:汽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路口转弯务必仔细观察,应当礼让直行车辆和行人,减速慢行,切勿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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