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8日讯 2026年以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牢安全底线。为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宣传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举一反三,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隐患自查能力,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面向社会予以公布:
案例1 济宁市某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6年8月,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济宁市某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在兖州区、曲阜市部分维保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未如实填写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汶上县某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6年4月8日,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汶上县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部分在用电梯的有效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30000元。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等条款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对其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群众乘梯安全。
闪电新闻记者 贾鑫 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