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以下简称《细则》),旨在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导向作用,持续优化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细则》所称海南省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在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年度评估中表现优秀的市县进行奖励的资金。
根据《细则》,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年度评估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并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评估程序包括建立评价体系、市县填报数据、企业问卷调查、市县实地调研等。
结合评估中各市县综合评分,对综合排名前5名的市县和近两个年度内进步幅度排名前3名的市县给予奖励。其中,对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年度综合排名前5名的市县,每个市县奖励340万元;对近两个年度内进步幅度排名前3名的市县,每个市县奖励100万元。进步幅度名次相同时,以综合排名靠前的市县优先获得奖励。同一市县不重复享受两类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上一年度奖励资金支出进度不足70%的市县,取消当年度对应奖励资格,并向下顺延。
《细则》提出,奖励资金支出应符合中央有关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管理规定,不得违规用于对企业补贴;不得用于道路、住房、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差旅费等;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等。《细则》明确,资金可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能力提升。
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年度资金预算,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视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对于资金使用方向不符合《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视情全省通报、收回当年度剩余奖励资金或取消下一年度奖励资格。
《细则》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实施至203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