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设赛道宣称“全国第一”,这家门店被罚2万元

云之风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北京市东城区一家牛杂煲加盟门店,在店门口广告牌中使用“全国销售额第一”等用语,最终被处以罚款2万元。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规定,“萝卜坑式”绝对化用语广告属于违法行为。不少商家认为,只要手握第三方调研报告,报告里写的内容就可以直接用于广告宣传。

案情显示,该门店广告牌中的引证用语,来自第三方咨询机构给品牌总部出具的市场地位证明文件。文件虽载明“牛肉牛杂火锅连续三年全国销售额第一”,但明确备注:本文件仅作为所载结论之市场研究报告中的核心要素展示,非宣传推广画面。

门店拿到品牌设计稿后,直接制作、安装广告牌对外宣传。经调查,牛肉牛杂火锅暂无专有的国家、行业标准,宣称“牛肉牛杂火锅连续三年全国销售额第一”属于使用广告绝对化用语违法行为。门店作为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不能以素材来自总部免除审核责任,最终被处以罚款2万元。

三大警示:商品没有专有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即便有第三方调研报告,也不能随意宣传“第一”;加盟商不等于免责,总部提供的广告素材,投放前必须二次合规审核;调研报告写得再漂亮,也要核对其统计和调查范围的广泛性、合理性,调查结果存疑的坚决不用。

广告引用第三方调研报告,需记住以下几点:先看报告内容,内容要具有科学性、代表性、关联性,不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标注不能偷懒,要写明出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提示文字字号颜色要清晰,不能缩成“蚂蚁字”;拒绝断章取义,不能只摘抄有利部分,篡改、歪曲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区分自证和引证,企业自己实验统计的数据为自证内容,可以不标出处,委托第三方做的调研检测属于引证,必须完整标注;慎用绝对化用语,“第一、最佳、最高级”不是有报告就能用,要看是否满足豁免条件。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更要审查广告证明材料,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温馨提示:商家应建立广告审核制度,发布广告前严格审核广告内容,加盟门店发布总部宣传材料时,也要确保广告内容合法。消费者看到“全国第一”“销量第一”时,应留意商家是否公示完整权威依据;遇违法广告宣传,可拨打12315举报。

法律法规(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来源:北京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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