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期临近,供暖问题再度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针对大家关心的各类取暖问题,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城镇燃气供热科工作人员作出详细解答。
问
市民与供热单位签订规范的供热合同有什么好处?
答:签订规范的《西宁市居民供热用热合同》,其根本目的是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升当事人合同法律意识,纠正不公平格式条款,维护合同各方(用热人和供热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全市供热用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签订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遇到供暖问题时,合同将成为您维权的最有力凭证。
问
采暖期内,家中温度多少摄氏度才算达标?
答:根据合同范本第三条规定,在采暖期内(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室外日平均气温≥-11.4℃),供热人应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的温度持续稳定且不低于18℃。
问
如果家里温度不达标,该怎么办?可以要求退费吗?
答:可以。合同中明确了详细的处理流程和退费办法。用热人发现室内温度未达标准,应首先向供热人报修。供热人应在接到报修后6小时内入户测温、调节和检修。自报修起24小时内,经供热人检修后温度达标的,不计入退费天数。若24小时后仍未达标,则从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标日止的天数,将计入退费天数。如果对供热人测温结果有异议,可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供热人,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温,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经双方确认或第三方部门认定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人应退还相应采暖费。其中,室内温度低于18℃但高于或等于16℃,退费比例为50%;室内温度低于16℃,退费比例为100%。合同也规定了供热人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几种情况,例如用热人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或采暖设施、拒绝供热人入户作业,或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11.4℃等。
问
缴纳采暖费时用热人有权要求供热方提供缴费凭证吗?
答:根据合同第四条,用热人应在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将本采暖期(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供热人。用热人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供热人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如果不能提供,用热人有权拒缴采暖费。
问
供热设施出现问题,维修责任怎么划分?
答:以入户为界。供热人负责入户室外的供热设施(含阀门)的运维管理。用热人负责入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供热人配合进行调试和维护。当户内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维修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热人承担。用热人还有义务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及时更新存在隐患的设施,并配合供热人进行必要的巡检、维修等入户作业。
以上内容按照现行供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后续待省级供热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相关部门将同步修订完善我市供热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厘清供热双方权责义务。

来源:西宁融媒
监制:刘幸海
责编:马靖
编辑:杨建民、马思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