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发布辱警言论,巴彦淖尔一男子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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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近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依法查处一起

网络辱警案件

有力维护了国家法律尊严

和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秩序

2026年10月3日

违法行为人吴某某

因私家车多次违停

被交警依法处罚心生不满

为发泄个人情绪

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辱警言论

在网络空间造成不良影响

▲吴某某发布辱警言论朋友圈截图

经查

吴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

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 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不容侵犯。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侮辱警察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公民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遵循“真实、客观、尊重”的言语原则。不仅要谨言慎行,也要恪守道德与法律底线。这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3.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公民如对行政执法行为有异议,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切不可采取极端、违法行为宣泄情绪。

来源:平安巴彦淖尔

编辑:许玉娇 校对:王畅

初审:杨雅康

审核:田昌

监审:王剑

终审: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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