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余亩农用地遭肆意侵占,生态修复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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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某公司从事建设工程垃圾运输等业务,并取得了相关资质。王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业务便利,自2014年起,该公司租用了上海某区一块约92亩的农用地,该地的租赁合同写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为了给公司庞大的渣土车队寻找停放、清洗的场地,王某指使员工,对这片农用地进行“改造”。包括:硬化地面、铺垫道路、修建沉淀池,甚至用集装箱搭建板房供员工居住。

2023年底,某公司承揽旧城改造项目的渣土外运工程。由于无法完全消化巨量渣土,王某指使公司车队队长李某将部分渣土倾倒在租用的农用地上。

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定,该公司的建设和倾倒行为并未获得合法审批。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该公司相关行为共造成35.1亩林地和2.8亩耕地被毁坏。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及王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判决前被告单位及两被告人已与相关单位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按照合同约定预交了相关费用,并自愿按照赔偿协议承担修复工作。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为保证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经综合考虑,最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某公司罚金二十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六万元,并适用缓刑;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四万元,并适用缓刑。

后司法机关多次回访,重点关注修复进度。2026年4月,修复工作经专业机构评估合格,被破坏土地基本恢复如初。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判监督庭四级高级法官陆琳指出,农用地尤其是耕地与林地,是保障粮食安全与区域生态功能的基础性资源。任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均突破土地管理秩序的底线,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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