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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打非治违”执法典型案例(四)
案例一
案例描述:2026年8月12日,荆门市安委办督导组对沙洋县某食品企业开展工贸行业“打非治违”专项检查,共发现安全隐患17项。其中,沉淀池、污水井、杀菌罐等有限空间未开展风险辨识、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动火作业外包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履行审批手续、未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上述2项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属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2026年8月13日,沙洋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例描述:2026年8月26日,荆门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生物科技企业开展检查,发现该企业冷却配套的2套干式旋风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干式布袋除尘器未设置风压差报警装置,室内干式除尘器采用普通泄爆片,除尘器泄爆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4项问题。其中第一项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属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荆门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对上述4项问题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案例描述:2026年7月20日,沙洋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要求对某家具制造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内开料成型区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上述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属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沙洋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案例描述:2026年7月24日,钟祥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混凝土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未制定清库方案。上述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二)项属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钟祥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案例描述:2026年6月10日,京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机电设备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焊接作业人员聂某、陈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正在从事焊接作业,属无证上岗。上述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属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京山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荆门应急
编辑/胡圣宇 二审/刘思晴 终审/郑晓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