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必牵绳!黄州最新典型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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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养犬行为,切实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持续巩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成果,黄州区公安分局现将近期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望广大市民群众引以为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合格、文明养犬人。

案例一:10月1日,长江水陆派出所民警在江堤附近巡逻时发现孟某遛狗全程未按规定佩戴牵引绳,民警依法将其带到派出所进行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二:10月1日,路口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菜市场等人流密集区域巡逻时发现王某遛狗未牵绳,民警依法将其带到派出所进行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三:10月2日,东门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冯某遛狗未牵绳,民警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四:10月2日,新港路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李某遛狗未牵绳,民警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五:10月2日,堵城水陆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吴某遛狗未牵绳,民警依法将其带到派出所进行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六:10月2日,长江水陆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刘某遛狗未牵绳,民警依法将其带到派出所进行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七:10月5日,胜利街水陆派出所民警在黄州区八一路巡逻时发现曹某遛狗未牵绳,民警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修订专门给养犬划了“红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文明养犬,这些知识要牢记。

《黄冈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此呼吁广大养犬市民自觉做到文明养犬,携手维护安全和谐的公共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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