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气渐渐凉了
沈阳的供暖期即将开始
不需要供暖的市民注意啦
10月11日前
必须办理停供哦

▲资料图片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已办理暂停供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
想办理停供的热用户请务必在10月11日前去所属供热公司办理停供,逾期办理的,视为欠费,会在11月份结束后,断管停供,并产生一个月的热费。
注意啦
办理停供看好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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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可以办理停供——
▶已过两年质量保证期;
▶已经分户可以独立关阀停止供热,且不影响周围邻居的居民或公建住房。
这些情况不能办理停供——
▶新建筑投入供热的头两年,属于工程质量保证期,不允许办理;
▶房屋为同一用户多个供热系统的,即使能分系统单独供热,也不能进行分层、分区域拆解供热或停供。
如何办理供暖停供手续?
这些证件带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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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停供需要房主携带房产证及身份证到窗口办理;
▶有的供热公司可以网上办理;
▶代办的要带代办人身份证。
温馨提醒
已办理停供的,第二年以后,无须再次办理。用户自己做好室内取暖设施防冻。
编辑:武宇光、纪莹傲
审核:王晓岱、杨丹松、张海鹏
来源:沈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