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周某离世前立了3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女儿。在他去世8年后,女儿想继承房产时,孙子却不答应,还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周某的一份自书遗嘱有效,房产归由其女儿单独继承。
该图片疑似使用了AI生成技术,请谨慎甄别

图片由AI生成
周某和冯某曾是一对夫妻,1965年4月,双方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生育有儿子周某甲、女儿冯某乙。2006年,周某甲先于父母离世,其生前仅生育了独生子小周。2017年,90多岁的周某去世,其名下登记有一套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
8年后,冯某乙拿着父亲周某生前立下的3份遗嘱,想让小周配合她办理继承手续。但小周并不认可,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无奈之下,2025年11月,冯某乙将侄子小周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房产由她单独继承。
原来,周某在生前已对他单独所有房产的继承作出了明确安排。
2014年2月,周某自行书写了一份遗嘱,确定该房产由女儿冯某乙继承;2016年2月15日,周某再次订立自书遗嘱,内容与前份遗嘱一致,仍约定该房产身故后由冯某乙继承;2016年2月18日,周某在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在场见证,订立打印遗嘱,并留下立遗嘱视频,核心内容依旧为涉案房产由冯某乙继承,但该份打印遗嘱仅有周某本人签名及落款日期,无见证人签名确认。
对此,小周认为,爷爷在遗嘱中签字还按指印不符合常理,且爷爷立遗嘱时已是90多岁高龄,不具备正常的意思表达能力。
诉讼中,小周申请对涉案遗嘱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3份遗嘱中被继承人周某的签名,与周某的亲笔信中周某的签名为同一人书写。
法院认为,周某生前立有3份遗嘱,均指定涉案房屋由冯某乙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而周某的打印遗嘱,仅有周某一人的签名落款,无见证人签名落款,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没有法律效力。涉案的3份遗嘱均未经公证,但3份遗嘱对涉案房屋的继承问题没有变更,内容并不抵触,在最后一份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应当以第二份即2016年2月15日的自书遗嘱为准。
至于小周质疑“周某立遗嘱时年事已高,其能正常表达意识不符合常理”这一点,在没有确切的反证情况下,仅以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年纪过大为由而否认其行为能力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小周不认可鉴定检材,但没有任何证据或理由推翻上述遗嘱。
最终,法院认可周某的第二份自书遗嘱有效,由冯某乙单独继承涉案房产,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有需要,小周应给予相应的协助。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新闻线索征集
南国早报《让人民评价》等栏目面向全国征集舆论监督、突发事件、民生维权、百姓故事等新闻线索,一经采用即发放稿酬30—1000元。【详情】
报料方式:0771-5690127(电话)、Ngzb5690127(微信)、news@ngzb.com.cn(邮箱)
来源丨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叶婧涵 玉明凯
封面由AI生成
责编丨唐爱春
校对丨韩 冬
审核丨唐海波
终审丨张若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