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因服用保健品期间擅自停用治疗药物导致病情加重,向产品销售者李某索赔。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自2023年起患有“天疱疮”皮肤病,久治未愈。后经亲戚介绍,张某认识从事某产品销售的李某,李某介绍该产品可“调理”身体。张某花费2万元购买该产品并按说明服用,期间自行停用医院开具的治疗药物。
一段时间后,张某皮肤病未见好转反而加重,经医院治疗得到控制。张某认为病情加重与服用该产品有关,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
法院认为,张某主张产品责任,应就产品存在缺陷、存在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经查,案涉产品标签、说明书并未宣称具有治疗皮肤病的功效;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其皮肤病病程早于购买产品时间,且接诊医生认为病情加重与张某自行停用治疗药物有关。
据此,法院认定张某主张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保健食品标签均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消费者切勿将保健品的“调理”功能等同于治疗作用,更不能擅自停用医嘱药物,以免延误病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