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超市买鱼时滑倒摔伤,男子认为因员工操作不规范,超市认为男子穿洞洞鞋也有一定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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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范先生向《维权超给力》反映,他在超市买鱼时,因工作人员现场杀鱼致地面湿滑,导致他不慎滑倒受伤。超市方则回应,范先生当时目睹杀鱼全过程,清楚哪里有水渍,且穿着防滑性较差的洞洞鞋,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经市场监管部门多次调解,最终认定超市占70%责任,范先生占30%责任。不过,范先生对本次赔偿的核算标准、责任划分仍存异议,同时认为超市水产区安全防护存在漏洞。

今年7月27日晚,范先生在福州台江区万嘉领鲜超市(宝龙店)选购了一条黑鱼,让工作人员帮忙宰杀。范先生说,该员工将黑鱼捞出后,并未立即送至宰杀间操作,而是直接把黑鱼重重砸在鱼池旁顾客通行的瓷砖地面上,将其拍晕,地面残留大量黑鱼黏液和水渍。范先生随后跟随该员工前往宰杀间,结果不慎踩上地面黏液和水渍,当场滑倒,膝盖受伤。

范先生滑倒膝盖受伤

令范先生感到心寒的是,他摔伤后超市内无一名员工上前搀扶问询,他只得忍痛自行简单处理伤口。

范先生滑倒膝盖受伤

事发次日,超市相关负责人方女士对接范先生,查看监控后确认系门店员工操作疏忽所致,认定超市存在责任,并建议范先生前往三甲医院就诊,承诺承担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

范先生滑倒膝盖受伤

范先生随即前往福建省立医院急诊,被诊断为膝盖软组织挫伤,医生初步建议休息三天。因膝盖属于活动关节,日常行走持续摩擦伤口,恢复情况很不理想。8月5日,范先生因伤口发炎、疼痛加剧复诊,医生又建议休息两周。结合医嘱以及伤口迟迟无法愈合的实际状态,范先生累计20天都在家养伤,无法正常工作。

范先生就医证明

然而,双方进入理赔协商阶段后,在误工费核算标准上产生分歧。范先生是一名外卖骑手,日均固定接单收入143元,可提供银行流水佐证,同时日常还有些零散做工的兼职收入,有微信转账佐证。他认为两类收入均为真实劳动所得,都应纳入误工赔付范围。但超市及保险公司仅认可有银行流水的外卖收入,以兼职的微信转账无流水、无法核验为由,拒不认可。

范先生与超市相关负责人方女士沟通记录

范先生收入流水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维权超给力》对接该万嘉领鲜超市所属台江新领地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方女士表示,范先生摔伤后门店全程配合就医理赔,不存在推诿态度。她解释,范先生当时目睹整个杀鱼的过程,很清楚地面上哪里有水哪里没水,而且他当日穿着防滑性较差的洞洞鞋,作为成年人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超市海产生鲜区

方女士同时回应,范先生前期未能及时提供收入流水,门店无法核实其零散收入的真实性,因此理赔审核存在争议。对于超市安全隐患问题,方女士承认事发时水产区未铺设防滑垫,仅张贴简易防滑提示,防护措施存在不足。事发后,门店已完成全面整改,补齐防滑垫、安全警示牌,同时定制专属杀鱼操作台,后续将规范生鲜宰杀流程,杜绝在公共通行区域作业,规避地面湿滑引发的安全事故。

超市设置防滑垫

超市设置警示牌

双方僵持不下,范先生在12345平台发起投诉,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化市场所介入协调,经过多轮协商,最终认定超市方承担70%责任,赔付范先生2403.23元【(医疗费1065.89元+误工费143.82元*15天+营养费30元*7天)*被诉商家赔付比例70%=2403.23元】,由保险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赔付。范先生自行承担30%。

范先生与超市签署的调解书

范先生坦言,自己是在多次沟通、长期维权身心俱疲的情况下,无奈签署调解协议,并非认可本次赔付标准与责任划分结果。他表示,本次事故完全是超市员工不规范杀鱼、事发水产区域安全防护缺失导致,自己全程无任何过错,超市理应承担全部责任。除此之外,在休养周期核算上也存在明显偏差,他足足20天无法正常上班,但超市仅按15天核算误工费,营养费核算天数也大幅缩水。

范先生:“我受伤停工这段时间,不仅没了收入,房租、食宿、伤口护理等日常固定开销持续产生,整体经济损失远超赔偿金额。”

但超市方认为,本次调解是在市场监管部门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合法有效,且保险理赔已办结,不应事后再对赔付结果提出异议。

12345平台回复

针对此事,《维权超给力》特约律师、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张志康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性场所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设施不完善、操作不规范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事件中,超市员工在公共通行区域违规宰杀生鲜,且未配备完善防滑防护设施,明显未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误工费、营养费的核算应当以医疗机构医嘱、伤者实际收入情况为核心依据,行业收入标准、银行流水均可作为合法理赔依据。商家仅以银行流水为准,否定伤者其他合法收入的核算方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经营者不能通过自行划分责任比例减免自身法定责任,若无法举证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足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但若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消费者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范先生坦言,此次维权他并不追求额外的经济赔偿,只是希望涉事超市能够真正引以为戒,规范水产区生鲜宰杀操作,筑牢商超公共区域安全防护防线。同时,他也希望超市在处理消费者受伤理赔纠纷时,能够多一份共情,充分结合伤者伤情、误工损失与生活实际情况处理理赔事宜,让消费者维权之路少一些无奈、多一份安心。

《维权超给力》记者组

编辑:小傅

监制:超艺

本文为福建987私家车广播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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