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8岁女孩在家写作业,遭男邻居闯入拖到床上猥亵,10余天后妈妈发现异常报警;男子写悔过书庭审时却翻供,获刑10年6个月,案情披露

云之风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9月3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案例。

案情显示,被告人陶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化名,女,2013年出生)系邻居,2021年8月9日11时许,王某某独自一人在住处写作业,陶某某趁机进入房间,将王某某拖到床上,实施猥亵行为。

王某某在挣扎中抓到手机,假装要打电话报警,陶某某遂停止侵犯,逃离现场。

10余天后,王某某母亲发现王某某表现异常,遂带王某某作身体检查,得知被害人下体受到创伤,后与陶某某沟通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8月24日,陶某某被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陶某某始终否认实施过侵犯王某某的行为,在侦查阶段做过五次供述,其中第四次、第五次供述中承认上述猥亵行为,并有亲笔书写的悔过书在案证实。

庭审时,陶某某翻供否认上述猥亵行为,另查明,陶某某与被害人家系邻居,平时关系较好,双方并无矛盾或者债务。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宣判后,陶某某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强奸罪为由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证据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二款规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 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 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奸淫幼女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年龄较小,对性侵害行为往往不具有辨识能力,更不具备保存和收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存在隐蔽性强、证据单一等特点。在被告人 否认犯罪的情况下,应当重点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被害人陈述取 得过程是否合法,陈述是否自然、有无受到外界不当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被害人认知能力,围绕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 链条,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就本案而言:其一,本案发破案经过自然。被害人王某某受到性侵后并未立即告知家人,而是因一人在家反锁家门被母亲察觉异常,在追问之下才讲出实情,并明确指出系邻居陶某某所为。王某某母亲带其做妇科检查,得知王某某阴道受到创伤,并与陶某某夫妇沟通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本案的发案和破案经过,与被害人刚过八周岁、具有一定的羞耻心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年龄特点相吻合。被害人一家与陶某某系邻居,互相熟识,平时关系较好,陶某某归案后虽否认奸淫王某某 ,但承认案发当天曾对王某某实施猥亵,本案不存在诬告陷害或者指认错误问题。其二,被害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详细陈述被性侵经过,其母亲在场陪同,询问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未发现办案民警或者其母亲在询问中存在诱导、强制或者欺骗的情形。王某某陈述的被性侵过程详尽、清晰,且符合其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和表达能力。其三,陶某某归案后做过多次供述,曾供认隔着裤子磨蹭被害人下体,虽有翻供但无证据支持且有违常理,不予采信。综合案发经过、被害人陈述及医院检查意见、被告人曾经所作有罪供述等证据,结合生活经验和常人认知,本案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陶某某实施强奸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本案中,被告人陶某某强行奸淫幼女,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且其具有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的加重情节,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结合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陶某某认罪态度等因素,故法院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奸淫幼女刑事案件中,在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情况下,应当重点审查 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被害人陈述取得过程是否合法,陈述是否自然、有无受到外界不当影响以及是否符合被害人认知能力,围绕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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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南方都市报

编 辑:王利红

校 对:王根生

值班主任:钟玉芹

审 核:施一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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