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00元,半年,至少见6人……
这是阿强(化名)与婚介公司的约定
可才见了4个
婚介公司就迟迟不再安排
等阿强上门催促
对方甩来一句“你没车,不好介绍”
花钱买相亲服务,还得先有车?
近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
这起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纠纷案

图片由AI生成
万元婚介约定
半年至少见6人
2024年11月16日
阿强与某婚介公司签订
《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婚介公司在半年内为阿强介绍不少于6名异性,以实际安排见面人数为准;如6人之后仍未找到满意对象,还可额外增加2个介绍名额。服务费13800元,服务期限至2025年5月15日,阿强当天付清了全部费用。
仅安排4次见面
以无车为由推诿履约
此后
婚介公司在2024年12月
陆续安排阿强与4名女生见面
但均没有继续发展
到了2025年1月、2月
阿强多次催促继续介绍
婚介公司虽口头答应
却迟迟没有安排
2025年3月
婚介公司又推荐了2人
但并未真正促成见面
眼看合同即将到期,阿强再次联系对接人员,却迟迟得不到回复。而在此前一次聊天中,对接人员还提到,有相亲对象得知阿强“还没车”后觉得不合适。到了合同期满前夕,婚介公司更以“等有车再介绍”为由推诿。
法院判婚介违约
酌定退还服务费
阿强认为
婚介公司以其无车为由拒绝继续履约
是明显的推诿行为
违反了合同约定
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双方协商无果后
阿强将婚介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退还全部13800元服务费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但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婚介公司未能完成约定的介绍名额,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完整履行相关义务。
法院据此认定
婚介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
以自身行为表明不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阿强要求返还服务费用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综合合同性质、实际履约情况以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婚介公司退还阿强服务费5520元。
法官表示
婚介服务本质上属于服务合同关系
婚介机构收取服务费后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完成信息匹配、相亲介绍
见面安排等服务义务
不能在履约过程中擅自增加门槛
更不能以“没有车”“条件不够好”等理由
拒绝继续提供已经收费的服务
※ 编辑:周详 ※ 校对:刘子纯
※ 审核:卢士阳 蔡伊琳
※ 来源:海西晨报记者 黄晶晶 通讯员 湖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