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距离供暖期越来越近
准备办理停供的朋友们
记得在10月11日前办理好

停供办理规定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已办理暂停供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
想办理停供的热用户请务必在10月11日前去所属供热公司办理停供,逾期办理的,视为欠费,会在11月份结束后,断管停供,并产生一个月的热费。
如何办理供暖停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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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停供需要房主携带房产证及身份证到窗口办理;
▶有的供热公司可以网上办理;
▶代办的要带代办人身份证。
温馨提醒
已办理停供的,第二年以后,无须再次办理。用户自己做好室内取暖设施防冻。

来源:沈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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