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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日16时53分许,龚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垫江县人民西路东门转盘公交站路段时,在施划黄实线的路段转弯,与杨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二轮车(搭乘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杨某某、胡某某受伤。

经民警认定,龚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垫江公安警示
黄实线路段严禁越线、转弯、掉头
转弯车辆应让直行车辆先行
无牌电动三轮车、二轮车不得上路
行经转盘、公交站等复杂路段
务必减速观察,切勿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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