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登记!登记!别等被罚才想起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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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近日,精河县公安局阿合其农场派出所查处一起利用无人机巡田“黑飞”案,违法行为人李某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借此向广大飞手提醒:无人机不是“想飞就飞”,法律红线不容触碰。

案件回顾

9月30日,精河县公安局阿合其农场派出所民警在阿合其农场农六队巡查时,发现棉田上空有无人机超高飞行,随即找到操作者李某。

经查,李某于6月28日通过某平台购买了一架二手轻型无人机,7月6日,棉农李某在收货后未按规定在UOM平台完成实名登记,且多次在辖区内擅自实施“黑飞”行为,飞行过程中实际飞行高度达356米,远超民用无人机120米安全限高,其行为违反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精河公安对违法行为人李某作出没收涉案无人机,并处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责令李某立即停止违规飞行,并对其开展现场普法警示教育。

法律条文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黑飞”

“黑飞”是一个俗称,特指未经航空、治安管理等相关部门许可,未取得合法身份或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无人机等飞行器飞行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可能威胁航空安全。常见的情形有:

无照飞行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未向民用航空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而进行飞行。

未实名登记即飞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违规操控主体飞行

例如夜间飞行未开启灯光、超视距飞行未掌握周边空域动态等违反操作规范的行为。

管制空域擅自飞行

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博州公安提醒

无人机不是“玩具”

低空也不是“法外之地”

请广大无人机使用者

自觉遵守飞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共同守护安全有序的低空环境

来源:平安博州微信公众号

博尔塔拉融媒体中心出品

监审:杨永华 审读:曹轶广 编审:谢晓研 编辑:张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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