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布网络食品销售违法典型案例

城事通
 来自北京市

为规范全市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行为,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各区多措并举、创新监管。为进一步压实经营主体责任,全方位筑牢网络食品经营防线,切实守护群众消费权益,现选取三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

江苏某商贸有限公司

网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江苏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某调味品专营店”销售的海天薄盐蚝油,虚假宣传该产品为低盐产品。经核查,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设计产品宣传素材,自行上传网店。涉案海天薄盐蚝油商品标题标注“海天薄盐蚝油 600g低盐蚝油”,该产品实际钠含量为472mg/15g,未达到低盐产品认定标准,系运营人员混淆“薄盐”与“低盐”概念进行宣传,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整改宣传图文标题。当事人混淆概念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综合考量广告费用较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经营者对食品标签、广告宣传规范认知不足,主观将“薄盐”等同于“低盐”在网店标题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网络广告经营秩序。

2

南京某健康科技公司

发布将普通食品宣传

具有保健功能的广告案

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监测信息,内容为南京某健康科技公司在淘宝平台上发布的产品广告将普通产品宣称保健功能。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店铺中销售的“牛初乳加乳钙”为普通食品,其商品详情页中有“促骨骼牙齿发育增强自身免疫力”等内容。根据《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规定,“增强自身免疫力”为保健功能,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品具有上述保健功能的相关依据。当事人发布将普通食品宣传为具有保健功能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商品未售出,当事人已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普通食品广告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典型案例,警示经营者不得在普通食品广告中使用保健功能用语误导消费者,食品广告宣传必须严格以产品实际属性为依据,不得越界宣称保健功效误导、欺骗消费者。

3

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商品“胖大海雪梨枇杷茶”过程中,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在销售“赤小豆芡实薏米茶”“胖大海雪梨枇杷茶”“桑伏茶”等商品时,网页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网络交易经营者,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商品性能、功能等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内容来源:南京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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