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近年来,法拍房因性价比较高受到关注,有人因不熟悉操作而交由中介全权代理,有中介则利用信息差赚取差价。
2023年12月16日,李某与自称为房产买卖中介的王某签订《委托书》,委托王某代为竞拍某法拍房,并办理了公证。同日,王某以该法拍房房主陈某代理人的身份与李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陈某以24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李某。但王某并不认识陈某,也没有获得陈某授权。
2024年1月12日,王某以李某的名义,以19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法拍房。李某按王某指示陆续支付了248万元购房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几个月后,李某偶然发现该法拍房实际成交价仅为198万元,认为被王某骗取数十万元,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差价损失50万元及利息。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基于李某出具的公证委托书,以李某名义竞拍案涉房屋并成交,因此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案涉房屋的是李某,并非王某。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并非基于王某主张的《房产买卖协议》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果,而是在法拍房成交后,由买受人持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至相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与交付等履行行为均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并基于法院公权力产生拍卖成交后的履行效果。
法院认为,《房产买卖协议》在出卖人、产权变更登记以及房屋交付等方面均不具备履行条件,也无法产生履行效果,实际上并未履行。王某关于其与李某履行的是《房产买卖协议》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王某与李某之间实际存在的是委托购房关系,王某所收取的购房款248万元,应当扣除拍卖成交价款以及因办理本案受托事宜所支出的其他款项后返还给李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