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海市海勃湾区,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闯红灯左转弯时,与直行闯红灯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
【事故定责】:左转弯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直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宁等三分,不抢一秒!红灯是安全底线,切勿心存侥幸抢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