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划定
(一)Ⅲ类(严格)禁燃区
1.城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全域,夷陵区小溪塔街道、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龙泉镇全域,宜昌高新区除官大堰村、舒家嘴村、骆家冲村外所有区域;
2.宜都市:东至中笔二路、南至宜华大道、西至渔洋河(陆渔大道以北段)、北至清江岸线;
3.枝江市:东至安阳路、南至长江岸线、西至东干渠大道、北至仙女大道-沪渝高速以北500米;
4.当阳市:东至环城南路-航空路、南至环城南路-玉泉河、西至环城西路-信义大道、北至焦柳铁路;
5.远安县:东至快舟大道、南至城南三路-简家河、西至鸣凤风景名胜区边界、北至沮河-九子溪;
6.兴山县:古夫镇城镇建成区;
7.秭归县:东至丹桂路、南至翻坝高速、西至翻坝高速、北至长江岸线;
8.长阳自治县:龙舟坪镇城镇建成区;
9.五峰自治县:渔洋关镇、五峰镇城镇建成区。
(二)Ⅱ类(较严)禁燃区
1.夷陵区:黄花镇集镇规划区、鸦鹊岭镇集镇规划区及工业园区;
2.宜都市:中心城区内除Ⅲ类禁燃区以外的区域及宜都市工业园区部分区域;
3.枝江市:中心城区内东干渠大道西侧区域;
4.当阳市:中心城区玉泉路和玉泉河(沪渝高速以南段)以北,除Ⅲ类禁燃区以外的区域;
5.远安县:中心城区远当铁路以西,除Ⅲ类禁燃区以外的区域;
6.秭归县:中心城区内除Ⅲ类禁燃区、西部山区村以外的区域;
7.长阳自治县:龙舟坪镇内除Ⅲ类禁燃区、北部山区以外的区域,磨市工业园内高坝洲水库以北区域;
8.五峰自治县:渔洋关镇桥河社区中部区域。
(三)Ⅰ类(一般)禁燃区
兴山县除Ⅲ类禁燃区以外的区域,其他县市区除Ⅱ类、Ⅲ类禁燃区以外的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组合类别
(一)Ⅲ类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组合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生物质燃料及其专用锅炉应满足《生物质锅炉技术规范(GB/T44906-2024)》要求)。
(二)Ⅱ类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组合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Ⅰ类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组合
1.单台出力小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挥发分分别大于12.0%、5.0%、10.0%);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上述燃料不包括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及其制品等,也不包括集中供热的燃煤锅炉和保障电力、热力安全支撑必要的燃煤机组所燃用的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低碳能源。其中,平板玻璃行业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陶瓷行业应于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行业应于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未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发改、经信、资建、住新等部门依职责做好清洁能源保障、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准入政策落实等工作。
五、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府发〔2019〕9号)同时废止。施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丨宜昌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丨李懋 编审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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