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第二批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领域“打非治违”
典型执法案例
为扎实推进全省工贸行业粉尘涉爆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生产安全秩序,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督促工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绷紧安全之弦,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现选取第二批六起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2026年8月18日上午,六安市叶集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安徽某智能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置粉尘清扫制度及记录,车间现场积尘严重;喷漆房、调漆间使用油性漆,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八条第(六)项、第十四条规定,上述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六安市叶集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及“一案双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4.1万元罚款;责令其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并处2.1万元罚款。
案例二
2026年8月25日,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在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领域“打非治违”检查时,发现某纺织有限公司产尘车间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上述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处1.6万元罚款。
案例三
2026年8月26日,滁州天长市应急管理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天长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同一建筑不同防火分区的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上述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滁州市天长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四
2026年7月8日,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领域“打非治违”检查时,发现芜湖市某机器有限公司打磨间用于铝件打磨,但存在现场粉尘清扫不及时、有积尘的现象;喷粉收尘系统的二级收尘器为干式收尘,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喷粉现场空气中有粉尘漂浮、粉尘清扫不及时;喷粉房开口1米内部分电气设备不防爆。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芜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5万元罚款。
案例五
2026年7月2日,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在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领域“打非治违”检查时,发现安徽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存在除尘系统干式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除尘系统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上述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淮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并处4万元罚款。
案例六
2026年7月2日,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对宿州市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隐患: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隔爆、泄爆装置;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项规定,上述两项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宿州市埇桥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处罚款2.1万元。
来源 |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编辑 | 贾茹
二审 | 张蓉
三审 | 李菡
主办 | 宣城市新闻传媒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