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张先生在国庆期间通过置换旧车并补缴68500元,在天津宏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上汽通用五菱插电式增程混合动力多用途乘用车。他付费委托4S店代办上牌,车辆在挂牌登记返回途中发生事故,受损较为严重,张先生要求更换新车或全额退款遭拒。
张先生表示,10月1日,他在店内支付了全款、保险费等费用,并另交1000元现金,委托天津宏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牌照。
10月7日上午11时许,张先生接到4S店通知称车辆牌照已办好。约一小时后,即当日12时,他又被告知车辆发生事故。张先生赶到现场后发现,新车左前轮爆胎、轮毂受损、后视镜损坏、驾驶室左侧车窗玻璃破碎。
10月8日,张先生再次到店沟通,提出更换一辆新车或全额退款,但沟通未果。
张先生表示,购车后4S店始终未交付车钥匙、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他认为车辆并未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因此店方应支持其换车或退款诉求。
天津宏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车辆已办好牌照并登记在张先生名下,所有权属于张先生,4S店无法自行处理该车,也无法为其更换新车。店方给出的方案是维修车辆并给予一定补偿;如果张先生不接受,只能到法院起诉。
负责该车事故责任认定的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民警表示,警方只负责认定事故责任;对于店方能否为张先生更换新车或退款,建议张先生到法院起诉。
就责任划分问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分析认为,依据《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具体到本案,韩朝泽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仍由4S店实际占有、保管,尚未交付给张先生,因此车辆因碰撞产生的毁损、贬值风险依法应由出卖方全额承担,消费者无需为商家的管理疏漏或第三方的肇事行为承担任何损失。
韩朝泽同时指出,即便车辆经维修后外观恢复如初,也会留下永久维修记录、产生客观贬值,难以实现消费者购买全新车辆的合同目的。从合同履行角度看,店方已涉嫌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可据此主张更换全新车辆或全额退还购车款。
目前,张先生已向上汽通用五菱厂家客服投诉,客服承诺会在48小时之内给出处理建议。
截至发稿,该处理建议尚未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