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特色菜肴将有法规护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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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0日抚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抚州特色菜肴发展促进规定》的决定

(2026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抚州特色菜肴发展促进规定》,由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抚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1号

《抚州特色菜肴发展促进规定》已由2026年7月30日抚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26年10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发展抚州特色菜肴制作技艺,培育抚州特色菜肴品牌,弘扬抚州传统饮食文化,促进抚州特色菜肴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抚州特色菜肴的制作技艺传承、文化传播、品牌建设、人才培养、产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抚州特色菜肴,是指形成、发展于抚州地区,体现抚州饮食文化和制作技艺,具有鲜、辣、香、醇、脆等特色风味并有一定美誉度和公认度的菜品。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抚州特色菜肴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抚州特色菜肴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抚州特色菜肴传承和发展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抚州特色菜肴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宣传,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组织行业交流培训,依法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级评定申请、市场拓展等服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公布抚州特色菜肴名录。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抚州特色菜肴的搜集和推荐工作,可以编制和公布本县(区)特色菜肴名录。

抚州特色菜肴名录应当载明菜品的名称、品相、风味、原辅材料、制作技艺、文化渊源等,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开展抚州特色菜肴菜品风味、食材搭配、制作技艺、摆盘装饰等方面的创新研究。

支持利用广昌白莲、崇仁麻鸡、南丰甲鱼等地理标志产品食材开发特色菜品。

支持利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的抚州道地中药材研发抚州特色菜肴。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推进抚州特色菜肴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抚州特色菜肴相关标准研制,引导抚州特色菜肴在食材供应、制作技艺和品牌服务等方面规范化、标准化。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依法制定抚州特色菜肴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经营者采用抚州特色菜肴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经营者参与制定抚州特色菜肴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可以如实声明其参与标准制定的情况。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抚州特色菜肴品牌建设:

(一)鼓励使用本市相关地名命名抚州特色菜肴;

(二)支持设立、使用抚州特色菜肴统一标识,鼓励依法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三)支持抚州特色菜肴餐饮企业开展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

(四)推动培育抚州特色菜肴名宴、名菜、名店;

(五)支持抚州特色菜肴跨区域发展。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部门加强抚州特色菜肴的文化发掘,组织搜集、整理、研究和记录抚州特色菜肴制作技艺、民风民俗、民间传说、名人典故等文化资源,传播抚州文化。

第十条 鼓励发掘抚州特色菜肴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支持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支持传承人开展抚州特色菜肴制作技艺传承和传播活动。

鼓励和支持抚州特色菜肴经营者申报老字号,传播抚州特色菜肴老字号品牌历史和文化,依法保护老字号品牌。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推进抚州特色菜肴的宣传工作,支持创作和传播抚州特色菜肴相关图书、短视频等文化产品。

支持市、县(区)融媒体中心开辟专栏,以制作特色菜肴厨艺竞赛节目、美食纪录片等形式对特色菜品、名厨名师、厨艺新秀等进行宣传报道。

相关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抚州特色菜肴经营者等参加展览展销、美食推介、文化交流、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广特色食材、特色菜品和制作技艺。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餐饮企业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美食集聚区、酒店和景区等配套建设抚州特色菜肴展示场所、体验中心,举办专题展览。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发掘培育本地优质特色食材和康养饮食资源,推动食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扶持建立绿色、有机、健康的特色食材生产集聚区,保障抚州特色菜肴食材供应。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抚州特色菜肴食材采购、配送、溯源的供应链服务平台,推动完善农产品销售服务保障体系,促进抚州特色菜肴食材产销对接。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推动抚州特色菜肴预制菜产业发展,支持建设预制菜研发生产、食材供应、加工仓储、冷链配送等产业链服务体系。

支持利用抚州特色食材和特色菜肴产业资源研发、生产、销售预制菜,培育抚州特色菜肴预制菜品牌。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抚州特色菜肴美食街区和精品旅游线路,发布美食地图和消费指南,推动抚州特色菜肴消费融入美食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等文化体育旅游活动。

鼓励抚州特色菜肴经营者利用乡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以及农民生产生活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提供观光游览、农家餐饮、旅游民宿、农事参与、特色菜肴制作体验等服务。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抚州特色菜肴发展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抚州特色菜肴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抚州特色菜肴创新发展。

鼓励经营者利用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发挥区域特色资源优势,发展抚州特色菜肴产业。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将抚州特色菜肴融入相关专业或者课程体系,培养抚州特色菜肴实用人才。鼓励通过师徒传承、大师授课、厨艺技能竞赛等方式,传承抚州特色菜肴制作技艺。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开展抚州特色菜肴技能人才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推荐申报国家和地方有关人才项目和荣誉。鼓励和支持设立抚州特色菜肴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十七 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抚州特色菜肴从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组织开展职业培训。鼓励就业服务机构对接市场用工需求,促进抚州特色菜肴从业人员就业创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九条 抚州特色小吃发展促进活动,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品丨抚州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丨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编辑丨包思宇 编审丨何志兰 监制丨陈细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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