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婚假政策的通知,详情如下: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婚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9月2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商议,现就相关婚假政策解读如下:
一、婚假在什么时间内休完?婚假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不能一次性休完的,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分散休假。
二、再婚能否享受婚假?再婚(含离婚后复婚)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享受规定的婚假待遇。
三、在本《决定》施行前登记结婚的,能否享受增加的婚假?不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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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融媒体中心/贵港新闻网出品
内容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 辑 ▍庞丹婷
校 对 ▍李家任(见习生)
终 审 ▍李嘉仪
法律顾问 ▍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 0775-4251733
报料电话 ▍0775-4523503、4523735、452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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