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率先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地方立法,从“有法典可依”到“有细则可施”

云之风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碳排放强度较高,是全国最早设立碳市场的地方之一,碳普惠活跃度居全国首位,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基础扎实、实践丰富、成效显著。

北京应当以法典为遵循,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地方立法,将法典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地方制度,以地方立法推动法典落地。

恪守法治统一原则,做好地方立法与《生态环境法典》制度衔接

法典专设应对气候变化章节,首次从立法层面确立应对气候变化制度框架,对碳排放管控、统计核算、碳市场、碳足迹、适应气候变化等内容作出原则规定,为地方气候立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本市立法可立足首都实际开展实施性、补充性立法,将法典“统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原则确立为本市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基本原则,把目标导向、系统治理融入立法文本,衔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双碳顶层部署,把北京实施全经济范围温室气体管控、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任务予以法定化,形成上位法—地方法规—地方标准层级清晰的规则体系。

立法过程中应系统梳理本市现有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能源清洁利用、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制度开展“立改废”,统一温室气体管控、碳足迹、碳汇、碳普惠等法律术语,实现法典制度与北京现有政策机制有机衔接。

依托地方立法细化法典责任体系,压实多元主体气候义务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在绿色低碳发展中的法律义务。本市立法应当进一步细化属地责任,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协同的责任链条。

在政府层面,以立法固化本市现有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市、区两级政府,以及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职责,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纳入双碳综合评价考核、美丽北京建设成效考核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年度报告、定期评估机制。

在企业层面,明确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配额清缴等义务;鼓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实施绿色低碳改造、减少碳排放。

面向社会公众,将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上升为法律义务,完善公众参与、监督渠道,推动碳普惠机制法治化,把法典公众参与原则转化为首都社会治理实践。

图1 北京市绿色出行碳普惠活动页面。健全政策机制工具,完善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双路径。

法典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也强化气候风险抵御能力。本市立法可从减排增汇、气候适应两个维度细化政策工具。

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以法律保障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进建筑、交通、产业等重点领域低碳转型。健全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统计核算等制度,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规则,衔接全国碳市场。构建完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实行温室气体排放评价。提升生态碳汇,强化生态系统固碳功能。

在适应气候变化领域,补齐现有制度空白和短板,针对北京高温热浪、暴雨洪涝等城市气候风险,依法建立气候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基础设施韧性建设制度,完善气候变化风险影响评估机制,落实法典提升气候适应能力的要求。

图2 北京碳市场交易情况。以地方立法健全配套保障机制,打通法典落地实施“最后一公里”。

依据法典科技支撑、激励约束相关规定,完善北京本地化保障制度。

科技上,以立法支持低碳零碳负碳技术攻关,搭建气候科技创新平台,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强化首都科技资源赋能绿色低碳转型。

资金机制上,明确政府财政投入导向,构建多元化绿色投融资渠道,落实政府采购绿色低碳产品要求,完善生态补偿、碳普惠激励机制。

法律责任方面,对照法典罚则框架,梳理现有法律责任,对有关条款设置地方罚则,实现违法行为处罚有法可依,强化执法刚性。

同时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立足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突出减量发展、超大城市气候治理特色,为全国各地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开展气候立法提供有益探索与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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