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人死亡被瞒报近8年!山西平顺一起安全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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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市平顺县政府网站10月10日公布一起瞒报事故的调查报告。调查认定,平顺县虹梯关至东寺头段旅游公路“8·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个体经营户驾驶工程机械车在施工路段行驶时坠落、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管控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载明,该事故发生于2018年8月1日,地点位于平顺县虹梯关乡、虹梯关至东寺头段旅游公路通天峡景区后门附近路段。事故为一起一般车辆伤害(履带式重夯工程机械车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

2026年7月16日,平顺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平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虹梯关至东寺头段旅游公路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函》,反映该旅游公路施工期间发生一起压路机翻车事故,造成操作人员当场死亡,且存在瞒报行为。平顺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政府汇报,并于2026年8月6日成立事故核查组。

经核查,事发后康恒公司与山西路桥集团平顺县虹梯关至东寺头段旅游公路项目部均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该起事故。直至2026年7月16日平顺县纪委向平顺县应急管理局发函后,该起事故才被发现。事故从发生到被发现,瞒报近8年。

因事故发生于2018年8月,距本次核查已逾8年,事故原始现场已不复存在。项目完工后该路段地貌已发生显著改变,无法进行原始现场复原勘查。

经调查,平顺县交通运输局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旅游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知晓事故情况未依法上报、未履行行业监管报告义务。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宋某某擅自驾驶设备在施工路段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自事故发生当日起已超过5年,建议不再对辉县市康恒机械租赁设备有限公司、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辉县市康恒机械租赁设备有限公司的瞒报行为,建议移交属地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平顺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责任人员对旅游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知晓事故情况未依法上报、未履行行业监管报告义务。建议移交纪检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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