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后,能否仅凭个人主观认知,以子女未尽孝道为由单方撤销赠与?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明确赡养义务履行方式多元,主观认知上的“未尽孝”不等同于法定可撤销情形,厘清了家事赠与撤销的法定边界。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系父女关系。李某甲夫妇原有四套回迁房屋,二人将三套房屋分别赠与长子、次子与三子。2021年,李某甲及其妻子魏某共同自愿将案涉房屋使用权赠与长女李某乙,并在物业公司依法办理了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2024年,李某甲的妻子魏某去世。此后,李某乙未再上门探望过李某甲,也未按照约定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李某甲认为女儿未尽赡养义务,违背了自己赠与房屋的初衷,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房屋使用权赠与。
庭审中,李某乙提出抗辩主张,称案涉房产系父母为平衡四名子女的财产分配,自愿将该最小户型房屋赠与自己,属于父母共同处分行为,原告无权单方撤销;其十余年间全额承担案涉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保障父亲无偿居住,母亲去世后亦支付了丧葬费,已从多方面履行了赡养义务;自身精神和经济承担极大压力,并非主观原因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甲每月有4000元左右的稳定退休金。老伴去世后,其小儿子夫妇搬入房屋专职照料其日常起居;李某乙年近七旬,自身患有情绪障碍,其丈夫身患多种重症疾病,常年需要专人照料,家庭医疗开支巨大,经济与精力压力极大。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甲夫妇自愿将案涉房屋使用权赠与李某乙,且已完成物业登记备案,双方赠与关系合法有效。李某甲共有四名子女,赡养责任应由四名子女共同承担,并非由李某乙一人独立负担。原告将全部赡养期待归于单一子女,于法无据。李某甲每月有稳定退休金,加之其他三名子女每月定额支付赡养费,足以覆盖日常生活开支;且小儿子夫妇贴身照料其起居,晚年生活照料、物质保障均无缺失。李某乙虽未按月支付赡养费、后期探望较少,但长期无偿保障原告的居住权益,数十年全额承担房屋物业费、供暖费等大额刚需支出,以财产付出的方式履行赡养责任,足以弥补金钱赡养的缺失。李某乙自身年迈、患有情绪障碍,丈夫重病缠身、需专人照料,家庭经济与精力负担沉重,未频繁探望属于客观受限,不存在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主观恶意,亦未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家事赠与承载着家庭伦理与财产传承双重属性,不同于普通商事赠与,应当兼顾情理与法理。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子女接受父母赠与财产后,只要探望不频繁、未支付赡养费,父母就可随时撤销赠与,该认知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定赠与撤销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仅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有扶养能力却拒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约定义务情形下,赠与人方可行使撤销权。同时,赡养义务并非单一的“金钱给付+上门探望”,保障老人居住权益、承担老人生活刚需开支、解决老人实际生活难题等,均是合法有效的赡养履行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