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还被删减,原告仅凭转账记录索要欠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李明(化名)与王美(化名)系朋友关系。王美多次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明借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后续李明要求王美还款时,王美称其与李明发生过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明对其多次的微信转账均为自愿赠与,用于日常生活及其他共同花销,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李明多次催要未果,故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成立须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案涉借款中,李明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里,单方面删除与自己相关内容,使得证据不完整。结合双方曾交往的背景、转账时间及金额等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贷合意,李明无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法院依法驳回李明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主张借款事实成立,应当妥善留存完整、真实、原始的证据材料。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不得随意删减、篡改、选择性保留,一旦证据残缺、无法完整还原沟通事实,将丧失证明效力。同时,亲友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尽量通过书面借条、转账备注等方式明确借贷合意,大额资金尽量采用可留痕的转账方式,减少现金交付,避免举证不足、证据瑕疵的情况发生。
来源: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