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0日,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太原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对《太原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这项社保 “第六险” 核心聚焦重度失能参保群众,重点保障基本生活照料和合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

9月23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太原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并政办发〔2026〕10 号),率先在全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按太原市统一安排,10月同步城乡居民医保启动未就业人员保费征缴,12月全面启动就业人员征缴,2027年1月1日起分批兑现待遇。
什么是“长护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与完善,是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之后的第六大社会保险,也是重点惠及失能群体的普惠性民生保障制度,被誉为社保“第六险”。制度核心聚焦重度失能参保群众,重点保障其基本生活照料和合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针对性解决失能人员长期照护难题。
能享受哪些保障?
制度实施初期优先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后续稳步扩大覆盖范围。构建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护理体系,参保人可在上述三种护理方式中自主选择,每年护理方式变更不超过两次。居家护理由定点机构上门服务,单次1—2小时,按失能等级核定每月固定服务时长;社区护理提供就近日间照护(非全日制);机构护理提供24小时全日护理。服务内容覆盖生活照护8大类 20 项(协助进食进水、失禁护理、翻身叩背、洗发擦浴等)和医疗护理 4 大类 16 项(吸氧换药、血糖监测、造口护理、气管切开护理、认知与运动功能康复训练等)。合规护理费用不设起付线,就业参保人员居家、社区、机构护理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6920元;未就业参保人员分别为55%、50%、4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2240元;实际服务时长、服务天数未达标准的,按照统一核算公式精准核定基金支付金额。例如,一名选择居家护理的重度失能就业参保职工,评估达标后由定点机构按月上门服务,75%费用由基金支付,个人仅承担自付部分,年度最高可报销 16920 元。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不再重复享受。
哪些人可以参保?
覆盖全体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太原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纳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及全体城乡未就业居民。
怎样参保缴费?
保费与基本医保同步征缴,分类分级筹资、单位个人共担、财政适当补助。在职职工总费率0.3%,单位、个人各担0.15%,个人部分从医保个人账户代扣,无需额外缴费;退休人员个人按0.15%缴费,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12月份养老金;城乡未就业居民个人与财政补助按1:1分担,首年费率减半按 0.15% 执行,5年过渡期内逐步过渡至0.3%,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核定依据;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分类参保,参加职工医保的参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未就业居民政策缴费;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无需单独缴费,跟随法定抚养人纳入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群体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由医疗救助基金分类资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缴费,实现家庭共济。
如何申请、需要哪些资料?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失能,经规范诊疗后失能状态持续满6个月及以上,可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提供身份证件、长期失能病历资料、自评表等材料,民政认定的完全失能人员可免于重复评估。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委托定点评估机构上门评估,现场至少2名评估人员、含1名及以上评估专家,结果公示不少于7日后出具评估结论书,评估结果全市通用、跨部门互认共享;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复评实行回避制度;结论满6个月、失能状态变化的可申请重新评估。评估费用分担明确:首次评估符合待遇条件、年度定期复评、抽查合格的费用由基金承担;首次评估不合格、个人异议复评结论不变的由个人承担;机构原因导致评估中断的由机构承担;个人弄虚作假终止评估的由个人承担。评估结论生效次月起即可享受待遇。
基金运行是否有压力?
费率调整属职工医保内部结构性平移,不新增企业缴费负担,平移后职工医保(含生育)单位费率维持7.85%不变。据2027—2036年双基金中长期精算,平移基金仅占当期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入的1.91%,未来十年无年度赤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始终稳定在12个月警戒线以上。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管、专款专用,预留不超过5%年度服务质量保证金,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全流程智能监管。
下一步,太原市医保局将协同财政、税务等部门,优化经办服务流程、严控评估护理与基金全流程管理,让每一位失能参保群众享受贴心、优质、规范的长期护理保障。

总监制:陈湘
监制:蒋梅 王天峰
审核:李静洁
记者:高怡
编辑:毛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