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音、汽车嗡鸣声、电梯运行噪音……
面对这些常见的噪声污染
不用再被动忍受了
日前
我市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
审理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在临泉法院调解结案
家住临泉县某小区的李女士,入住新房后,长期饱受电梯低频噪音困扰。夜深人静,电梯运转的闷响持续不断,让她夜夜难眠。为此,李女士多次联系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公司沟通处理,但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无奈之下,李女士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检测。检测结果确认,小区电梯运行噪声超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诉至临泉法院。
她请求法院判令建设单位、物业公司采取专业减震降噪措施,让电梯噪声符合居住区域标准,并承担相关检测费用。

(资料图)
为查清事实
承办法官前往小区现场踏勘
现场可以清晰听到
电梯运行时
墙体传来持续、沉闷的嗡鸣声
结合现场感受与案情,法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与双方沟通释法:
对被告方,法官细致普法:噪声侵权,并非只有超标才构成侵权。未落实防控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同样需要承担责任。同时,环境污染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企业自证无责。与其在鉴定环节反复拉锯,不如主动整改、化解矛盾。
对原告李女士,法官充分体谅其长期受噪音困扰的难处。同时耐心释明调解优势:先维修、再核验,可大幅缩短维权时间。维修前充分沟通方案,维修后现场感受效果。如对整改结果仍有异议,可继续启动司法鉴定。
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限期完成电梯降噪整改
确保噪声达标
目前
相关降噪整改工作已经全部按期完成
李女士家里终于安静下来了
阜阳中院民一庭庭长代巍介绍
8月15日,我国第二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本案是该法典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审结的首例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该案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明理,指出噪声污染维权不再“唯分贝论”。只要相关主体未落实防控义务、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就可能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的,除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外,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有无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国家鼓励排放噪声、油烟、异味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等与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施工作业时间等,采取预防、补救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来源:阜阳日报
编辑:李方达
审核:张凯培 吕艳萍
监制:李生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