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重点场所缺斤少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民生领域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筑牢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防线。
10月9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4起计量违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震慑引导作用,着力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6年7月27日,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对某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贸易结算中使用的两台电子秤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无检定合格标志及有效检定证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金银首饰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6年7月15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对某金银首饰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将家用电子秤充当电子天平用于黄金首饰销售和收购的贸易结算称重,该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无检定合格标志及有效检定证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叶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6年8月4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超市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无检定合格标志及有效检定证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博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6年7月5日,博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孜然收购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某用于孜然收购称重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无检定合格标志及有效检定证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博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记者:王璇
编辑:段洁
审核:孙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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