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最新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政策来了!未提供“两书”可拒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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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为加强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工作,深入推进“堵漏裂臭”专项整治,及时处置保修期内质量缺陷,提高群众满意度,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压实保修责任

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买受人承担商品住宅质量保修责任,对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自交付买受人之日起计算。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先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维修费用可先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同时向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二、明确保修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约定保修期限和范围不得低于法定期限和范围。全面落实“两书”制度,使用制式《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实行一户一版,按每套房屋单独编制,绑定房号,未提供“两书”的,买受人可拒收房屋。

《住宅质量保证书》需明确保修责任、保修期限、报修渠道、承诺修复时限、免责情形等内容,明确企业注销后保修承接主体。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采用图文结合方式,载明户内主要承重构件、预埋管线及设备设施的基本位置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明确禁止擅自变动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等装修行为。针对装配式、绿色建筑、全装修住宅补充构件及设备使用保养要点。

三、规范保修流程

买受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维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迅速查明问题原因,依据原设计图纸等资料编制维修方案,经买受人同意后实施维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维修方案。维修单位严格按照维修方案进行维修。

对于买受人自行维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应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自行维修部位保修责任、保修期限,结清维修费用后,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履行保修义务。经确认属于买受人装修改造或使用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买受人自行维修。

维修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维修单位、买受人应共同验收,涉及住宅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参与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重新约定后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原存续保修期。对于同一部位经多次维修的,原存续保修期自最后一次维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的,验收情况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保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督促维修单位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确保维修质量和施工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约定,提供日常维护、安全防范、协调管理等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宅交付过程和交付后,建立联动快速处置机制,及时响应群众诉求,有条件的可保留一定数量的专业维修队伍。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依托房地产开发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申请注销的,应当在申请注销前,通过确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法人单位或投保工程质量保险方式,书面保证保修义务存续,并提前告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强化质量问题防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商品住宅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依法依规组织建设,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加强建造全过程管理,严把材料进场检验检测,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先验房后收房制度,组织防堵塞、防渗漏、防开裂、防串味等性能检测,并将检测结果纳入住宅质量保证书。

六、健全受理处置机制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住宅工程“堵漏裂臭”质量易发问题整治,建立健全商品住宅质量投诉处理机制,畅通线上、线下受理渠道,规范处置流程,明确处置时限,及时反馈处置结果,完善档案资料,形成“受理-处置-反馈-归档”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对投诉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要加强投诉处理工作的层级监督指导,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归口办理,依法处置”工作机制,属地主管部门要深入一线,带案下访、实地回访,加强与投诉人沟通,提高处置效率。对同一部位多次维修仍未解决的投诉事项,或者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住宅出现多次质量投诉的,要采取约谈、发提醒函等方式,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保修义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积极探索培育房屋维修“放心施工队”,适时公布推荐目录‌,为群众提供规范、透明、优质的房屋维修服务。

七、完善协同联动机制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司法、信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共享工程质量投诉线索,建立质量问题处置台账,及时化解矛盾,形成信息互通、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企业记入其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八、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借用新媒体等舆论宣传媒介,广泛开展住宅正常使用、维护、保修等常识宣传,及时消除网络误导,利用“质量月”等契机,开展“专家进社区”“话说质量”等活动,推进工程质量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回迁安置住房参照执行。

01

哪些房子适用这个新规?

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回迁安置住房参照执行。

02

质量保修谁负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业主承担商品住宅质量保修首要责任,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需履行保修义务,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

施工单位: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履行保修义务并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起始日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如果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维修,维修费用可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之后向责任方追偿。

03

开发商要提前公示哪些保修相关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和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约定的内容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必须落实“两书”制度,使用制式《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实行一户一版绑定房号,未提供“两书”的,业主可以拒收房屋。

《住宅质量保证书》需明确: 保修责任、保修期限、报修渠道、承诺修复时限、免责情形,还要明确企业注销后保修承接主体。

《住宅使用说明书》需明确: 户内主要承重构件、预埋管线及设备设施位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禁止擅自变动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等装修行为;装配式、绿色建筑、全装修住宅还要额外补充构件及设备使用保养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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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质量问题保修流程怎么走?

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维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第一时间查明原因,依据原设计图纸编制维修方案,经业主同意后实施维修。

如果是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维修方案,维修单位严格按方案施工。

如果业主选择自行维修,要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自行维修部位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结清维修费用后视为开发商已履行保修义务。

如果质量问题是业主装修改造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业主自行维修。

维修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维修单位、业主共同验收,涉及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部位可以重新约定保修期限,重新约定的期限不得低于原存续保修期;同一部位多次维修的,原存续保修期自最后一次维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验收情况要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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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注销了保修责任谁承担?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项目公司申请注销前,要先确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法人单位,或者投保工程质量保险,书面保证保修义务存续,并且要提前告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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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开发商拒不履行保修责任怎么投诉?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商品住宅质量投诉全流程闭环处理机制,畅通线上、线下受理渠道,业主有相关诉求可以提交投诉,部门会按规范流程处置、反馈结果,不予受理的会书面告知理由。

对同一部位多次维修仍未解决、同一开发商项目多次出现质量投诉的,主管部门会通过约谈、发提醒函等方式督促开发商履行责任;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企业会被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后续各地还会公布房屋维修“放心施工队”推荐目录,为业主提供规范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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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如果质量问题是业主自行装修改造、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属于开发商保修范围,由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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