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6〕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范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调整和管理。
省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调整等工作。
第六条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并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七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于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提请省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并说明理由、主要依据、主要内容以及计划完成时间等。
省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前,根据需要向设区市、县级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社会公众等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
第八条 省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以及设区市、县级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转交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
第九条 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政府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转交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
第十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认为需要提请省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入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一并报送;认为不需要或者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及时向建议人或者建议单位反馈,并说明理由,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一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拟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进行论证过程中,涉及机构编制、重大财政资金、重大项目建设的,应当征求机构编制、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对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进行审核,拟订省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拟订的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
对可能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省政府有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省政府办公厅可以转交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确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
第十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拟订省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应当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并按规定送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应当将拟订的省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呈报省政府领导审签后,按程序报省委同意。
第十五条 省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计划依法拟订决策草案。
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省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事项提出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按照编制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调整情况。
第十八条 设区市、县级和乡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调整和管理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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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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