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发送快递可以挣钱!警惕,翟某某、纪某某、袁某某,已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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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重庆二中法院与四川达州中院近日联合发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覆盖跨境“杀洋盘”、利用封建迷信诈骗、利用寄发快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利用黄金交易掩饰隐瞒诈骗犯罪所得、利用出租对公账户帮助诈骗等多种新型犯罪类型,警示、教育、指引广大群众增强防诈反诈“免疫力”,守护群众“钱袋子”,营造“全民反诈”的浓厚氛围。

基本案情

翟某某等人系快递从业人员。2023年5月,翟某某在网络上得知帮助他人发送快递可以挣钱,便通过QQ、飞机等软件与上家联系,上家通过软件将退费文件及收件人信息发送给翟某某,指使翟某某将文件打印后邮寄他人,并承诺每发一件快递支付翟某某5.5元或者6元。

同年5月底,翟某某邀约袁某某等人打印、打包退费文件,再通过纪某某经营的中通快递店将退费文件寄出,纪某某每件收取快递费约3元。同年6月,翟某某向纪某某发送退费文件和收件人信息,纪某某负责打印、打包、邮寄退费文件,每件收取快递费约5元或者5.5元。

翟某某、袁某某、纪某某分别非法获利至少5000元、400元、1万元。翟某某等人寄出退费文件至少23000个,其中包含寄至广东省深圳市李某、重庆市忠县彭某某的快递,二人被以网络培训退费为由分别诈骗49900元、1073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纪某某、袁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判处翟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利用寄发快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寄发快递本应是快递从业人员的基本职责,却因蝇头小利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帮凶”。审理法院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重点审查行为人主观明知程度、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否存在意思联络、是否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等主观因素,并结合行为人是否实质参与后续诈骗行为,以及违法所得的领取方式等客观因素,依法认定快递从业人员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的依法裁判,警示快递从业人员要强化反诈意识,恪守行业规定、严守行业规程,避免陷入犯罪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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