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女子预付美容服务,却遭遇店铺转让停业,老店主拒不退还剩余预付费用,法院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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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预付式美容消费便捷实惠,但店铺突然停业、经营者转手跑路、退费无门,是不少消费者遭遇的消费难题。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原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剩余服务费并支付利息,为预付式消费维权划定清晰法律边界。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某在许某经营的美睫馆办理预付式美容服务,先后三次缴纳服务费共计3100元,分别用于面部祛斑、补水、脱毛三大美容项目。2025年7月,许某将美睫馆出兑给案外人张某。门店转让后,新经营者张某随即关闭店铺,李某自此无法继续享受已购买的美容服务。此后,李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许某协商退款,均被对方以店铺转让、门店注销、会员资料不在手中、账目无法查清等理由推诿拒绝,拒不退还剩余预付费用。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某及关联美甲馆全额退还预付服务费3100元。

庭审中,许某辩称,涉案费用并非其名下美甲馆收取,不应由美甲馆承担责任,且需追加美睫馆新经营者张某为被告,以确定承担退费责任主体。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服务费系李某在许某经营美睫馆期间向美睫馆交纳。该美睫馆系个体工商户,已于2025年7月15日注销。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名下某美甲馆未收取涉案款项,无需承担退费责任,相应退费义务由原经营者许某个人承担。李某与美睫馆间形成合法有效的预付式美容服务合同关系,许某在未取得消费者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服务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属于单方变更合同履行主体,致使李某的美容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李某有权解除合同、主张退费。针对双方争议的消费次数及扣费标准,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许某员工记账本记录以及新经营者张某出具的服务记录,认定李某仅计费消费11次补水服务。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许某需返还李某预付款1800元。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的核心是经营者应当依约持续提供服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服务义务。美容、健身、教育培训等预付式消费场景中,商家以店铺转让、经营者变更、门店注销、账目不清为由拒绝退费,是典型的消费侵权行为。未经消费者书面同意的合同义务转让行为,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效力,原经营者仍需承担继续履约或退费赔偿的责任。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务必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服务清单等凭证,明确约定服务次数、期限、退费规则等核心条款;遇商家停业、转让、拒不履约的情况,要及时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等情形的,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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