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河下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宠物犬伤人案件,犬只饲养人徐某因未履行养犬管理义务、放任宠物犬咬伤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罚款处罚,为自身疏于管理的行为承担了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河下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当事人骑车途经万商红路段时,被一只宠物狗咬伤。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同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民警详细询问伤者事发经过,查验伤情,收集目击证言,固定时间、地点、伤人犬只及当事人信息等证据,迅速查清案件事实。
经查,事发当日徐某带犬外出时,未使用犬绳牵领,也未采取任何隔离防护措施,放任犬只在公共区域自由活动,致使犬只突然攻击过路群众并将其咬伤。整个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警坚持调解优先,主动组织双方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民警现场向徐某宣讲关于养犬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养犬人负有对犬只进行有效管理的法定义务,犬只一旦伤人,饲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民警耐心调解,徐某当场赔偿伤者疫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500元。同时,鉴于徐某违规养犬致人受伤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河下派出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使用犬绳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犬只伤人后,饲养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因疏于管理导致犬只伤人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明养犬,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出品/新余公安融媒体中心
来源/仙女湖分局
审核/饶健
校对/陈日新
编辑/杨佳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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