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持续推进
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筑牢群众食品安全防线
近期,多地公布
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
督促餐饮经营者
知法守法、诚信经营
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一、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麻辣香锅店利用外卖平台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介绍:2026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麻辣香锅经营主体在美团外卖平台菜品配料标注存在与实际食材不符问题,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026年8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经营主体属于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外卖店铺中将“御品仿龙虾饼”标注为“龙虾饼”、“脆骨肉丸”标注为“脆骨丸”,商品类目归类为海鲜水产、生鲜丸类,平台页面标注主料分别为龙虾、虾仁;实际涉案食材原料为鱼糜、鸡肉、猪肉、鸭软骨等,与网页宣传内容不一致,已产生实际销售记录。因平台各项服务费合并结算,无法单独核算本案广告费用。当事人辩称系接手店铺后修改平台信息疏忽所致,调查阶段当事人主动完成平台网页信息整改,并提交认错认罚检讨书。本次违法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该经营者近一年也无同类违法处罚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按照减轻处罚进行裁量,予以罚款。
二、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麻辣烫休闲小吃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按照《锡林郭勒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对辖区外卖麻辣烫小吃店开展后厨现场核查,操作间内查获多份开封过期食品底料,同时发现部分预包装食品外包装生产日期磨损缺失,无法辨别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问题食品实施扣押,2026年6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经营主体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超出小餐饮界定标准,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现场查获多袋已经开封的过期食品原料,另有部分预包装食品喷墨生产日期磨损灭失,无法判定保质期状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当事人辩称店铺计划出兑,过期原料未投入加工,但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原料使用记录等佐证材料,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过期原料用于食品加工,对该辩解不予认可。经多方核查,无法查实本案违法所得,依据相关规定不再核算违法所得,将该情节作为罚款裁量参考。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执法检查,提交认错认罚检讨书;本次违法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该经营者近一年也无同类违法处罚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扣押过期食品原料,按照减轻处罚进行裁量,予以罚款。
三、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牛肉面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7月23日,执法人员按照自治区关于深化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文件工作要求,对辖区经营外卖业务的牛肉面店铺开展后厨实地核查,厨房操作台置物架上发现数袋已经开封、超过保质期的调味酱料。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过期调味品实施扣押,2026年7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经营主体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条件不属于小餐饮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监管。经营者辩称店铺已经不再制作刀削面,该批酱料过期后未投入使用,同时向执法人员提供店内菜品展示照片,但未能提供采购台账、原料消耗记录,不足以排除过期酱料用于食品加工,该申辩不予采信。经多方核查,违法所得不能查清,依照规定不再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配合调查,提交认错认罚检讨书;未产生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当事人近一年没有同类违法处罚记录。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构成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扣押过期食品,按照减轻处罚进行裁量,予以罚款。
四、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刀削面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23日,执法人员按照《锡林郭勒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线下实地检查过程中,对辖区外卖刀削面馆开展后厨现场核查,操作间内发现3桶已经开封、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过期调味品实施扣押,2026年6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经营主体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条件达不到小餐饮认定标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监管。现场查获3桶开封过期调味品,经营者辩称部分调料极少使用,过期后未加工食品,其中一桶蚝油系工作人员个人食用,但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原料领用登记等佐证材料,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过期调味品用于食品加工,对该辩解不予认可。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执法检查,提交认错认罚检讨书;本次违法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该经营者近一年也无同类违法处罚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扣押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按照减轻处罚进行裁量,予以罚款。
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网络餐饮违法典型案例
一、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粘贴食品安全封签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场发现该门店对外售卖的外卖餐品未按规定粘贴一次性不可复原食品安全封签,仅采用普通包装袋简易打包,无法有效防范配送过程中餐品被污染、拆封、调换风险。
经查,当事人日常出餐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外卖餐品封口管理制度,常态化存在未粘贴食安封签对外配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食药监总局 36 号令)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构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餐饮食品规范包装,不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服务单位美团平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与实际不符案
案情介绍:2026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线上核查该商户美团平台公示资质信息,并与门店现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比对。
经查,该餐饮服务单位在美团外卖平台页面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项目、有效期信息,与门店实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不一致,平台公示资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构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线上公示资质信息与实际证照不符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网络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未落实 “五专” 管理案
案情介绍:2026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场核查后厨食品添加剂储存、使用管理情况。
经查,该门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未落实食品添加剂 “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五专管理要求,食品添加剂未设置专用专柜存放,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无法实现食品添加剂来源可溯、用量可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入网餐饮提供者未按规定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5.3、7.5.4 食品添加剂储存、使用登记相关要求。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正镶白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网络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未按规定检疫肉制品、使用超过保质期调味料案
案情介绍:2026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场核查后厨食材、调味料及索证索票资料。
经查,一是该门店采购肉制品用于加工外卖餐品对外销售,使用该批次肉制品加工外卖并对外经营,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肉制品对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二是该门店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加工外卖餐品对外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入网餐饮提供者未按规定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肉制品、过期调味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管局
通报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一、苏尼特左旗某饭店在网络平台公示食品主料标示信息不真实案
2026年4月27日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饭店开展日常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某饭店在外卖平台上公示的菜品主料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苏尼特左旗某饭店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6年6月10日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饭店冷库开展检查,现场查获过期食品原料,冷库负责人称该货品不属于冷库自有仓储货品,为某饭店临时暂存物品,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管局指派执法人员前往该酒店核查,通过调取营业流水、点菜台账后查实,酒店在食材过期后仍使用其加工食品对外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处罚决定如下: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14.00元;3.没收过期食品原料。
三、苏尼特左旗某商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猪肉干案
2026年7月24日,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商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待售的无标签标识预包装猪肉干8袋(规格2.5kg/袋),该批次猪肉干共计购进20kg,已售出1.4kg,剩余18.6kg;进价92.00元/kg,售价140.00元/kg,销售货值共计196.00元,违法所得67.20元,上述猪肉干出厂时具备完整标签标识,当事人为顾及回族顾客观感,擅自剪除产品外包装原有标签,致使对外销售时缺少法定标签信息,且无法提供被剪除标签原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处罚决定如下: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7.20元;3.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猪肉干。
来源:太旗融媒、星空草原 正镶白旗、苏尼特左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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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晓旭
校对: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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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贺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