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堂嫂存在情人关系,矛盾激化后泼汽油纵火被判故意杀人,律师解读为何只判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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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葛树春解读,汽油纵火欲同归于尽,定性故意杀人罪,为何仅判刑一年六个月

山西灵石男子刘某与堂嫂马某存在不正当情人关系,二人关系破裂后,因退还钱款的纠纷矛盾激化。刘某心生怨恨,携带汽油翻墙进入马某家中,打算点火同归于尽。双方争吵后,刘某殴打马某,将汽油倾倒地面并点燃,起火之后,刘某心生恐惧,与马某一同将明火扑灭。

事后刘某主动报警,原地等候民警,如实供述案情。马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从重追究刘某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并索赔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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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定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中止,结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仅支持2300余元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一出,不少网友产生疑问,故意杀人属于重罪,为何最终量刑如此轻。

北京律师葛树春对此案作出解读,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定故意杀人罪,就一定会重判,其实量刑要结合犯罪形态、情节综合判断。

葛树春说,本案核心关键点就是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属于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是“应当减轻”,属于硬性法律规定,不是法官可以自由选择从轻,而是必须减轻处罚,这是本案刑期偏低最根本原因。

葛树春解释,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非常关键。未遂是想继续犯罪,但被外力阻止,无法完成;而中止是行为人本身可以继续实施杀人行为,出于自身意愿主动停下,有效阻止死亡结果发生。

本案刘某已经点燃汽油,具备继续实施杀人行为的条件,但他内心害怕、主动反悔,并且和被害人一起扑灭大火,避免了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犯罪中止认定标准。

葛树春进一步分析,本案还有多重从轻情节叠加。案发后刘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多个从宽情节叠加,再加上犯罪中止必须减轻处罚的法定要求,才最终出现故意杀人罪仅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结果。

葛树春律师解读

葛树春提醒,虽然本案没有造成死亡结果,获得减轻处罚,但不代表这种极端行为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刘某携带汽油、翻墙入户,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实施犯罪,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情感、金钱纠纷,应当走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千万不要采取纵火、暴力威胁等极端手段。即便中途主动收手,依然会留下刑事案底,付出沉重代价。普通人遇到矛盾,一定要理性克制,不要触碰刑法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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