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嫁女未兑现8万元“回礼”,两亲家对簿公堂 法院调解2个月:女方返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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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10月11日,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蒋家嘴法庭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因彩礼交付引发的家事纠纷,女方父亲刘军当场向亲家陈梅支付5万元。此前,两家约定彩礼中的8万元由刘军在女儿出嫁时“回礼”给女儿,但婚礼结束后未能兑现,引发诉讼。

常德男子刘军的女儿刘思与陈梅的儿子王帆结婚时,两家人商定,陈梅依照当地婚嫁习俗,给付刘军彩礼12.8万元及其他礼品若干,其中4.8万元作为彩礼给付,剩余8万元仅作“过礼”,待刘思出嫁时由刘军“回礼”给女儿,作为小两口组建家庭的启动资金。

婚事办完后,刘军并没有将承诺的彩礼交付给女儿。陈梅一家认为,他们付出彩礼后未见嫁妆回馈,心生郁结。此后,双方积怨渐深,矛盾不断激化。陈梅一纸诉状,将刘军诉至法院,并将刘思列为第三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思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父亲刘军将8万元直接返还给自己。

收到法庭传票后,刘军向法官陈述,并非自己不愿把钱交给女儿,而是婚前两家就已经产生过纠纷:当初陈梅给了他一张存了8万元的银行卡后,又前去银行办理了挂失,导致自己无法支取。“加上女儿的婆婆经常在网上发视频诋毁我们一家人,我气愤得很。”刘军说。

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表面上是8万元的财产之争,实则是婚嫁礼数失衡引发的亲情裂痕。双方在诉讼中频繁“放狠话”,若仅一判了之,必然彻底撕裂两家情谊,严重影响晚辈婚姻稳定。

法官秉持家事审判“关系修复优先、柔性化解为主”的理念,先向被告刘军释明法律规定:彩礼是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组建共同家庭为目的的赠与,归属核心为成婚晚辈。父母并非主要的财产所有人,在子女婚姻稳定存续的情况下,长期截留彩礼不予交付,无法律依据。同时向原告陈梅释明,彩礼给付对象虽主要是女方个人,但也是对女方父母养育之恩的表示,切勿因一时的礼数纠葛,毁掉长久姻亲,影响子女婚姻。

其间,承办法官通过当面和电话方式多次组织开展调解,调解周期超过2个月。经过一次次背对背疏导情绪、面对面化解分歧,各方态度终于有所松动。

在法官多轮斡旋与耐心劝解之下,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刘军向陈梅返还5万元,现场付清。陈梅也现场承诺,就双方之间的婚恋纠纷,不再在网络平台发表任何负面消息或评论。

至此,这场因彩礼交付引发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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